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晋城市城区卫体局“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 2023-04-07 发布机构: 城区卫体局

晋城市城区卫体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据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区卫生健康监管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统筹制定和科学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协调推动。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读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级部门的抽查要求;

(二)符合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健康监管实际;

(三)抽查比例层次设定合理,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四)加强统筹整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七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可以采取不定向方式、定向方式进行。

第八条 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根据每次抽查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城区的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因素,对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组合方案进行合理调整。也可以根据抽查需求,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专家学者等参与,开展特定领域抽查。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但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进行检查任务的,经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可另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抽查事项清单,依法采取抽查检查,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抽查工作指引对确定的抽查事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监管措施。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等,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已注销或者正在组织清算、被撤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致使检查无法正常开展的,可以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第十二条 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入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发现检查对象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整改情形的,应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负责后续跟进和监管,发现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应将问题线素及时交由相关业务机构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不少于3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将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七条 对执法检查人员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