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行政处罚143——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2-02 发布机构: 城区卫体局

行政处罚143——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000-B-14300-140502

二、实施部门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法人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责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六、办理条件

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处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下达事先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十、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处罚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6-20603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2026087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