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141——对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000-B-14100-140502
二、实施部门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法人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 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 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 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号)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 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 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 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 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 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六、办理条件
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处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下达事先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十、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处罚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6-20603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2026087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