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行政处罚140——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2-01 发布机构: 城区卫体局

行政处罚140——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000-B-14000-140502

二、实施部门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法人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 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号)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办理条件

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处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下达事先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十、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处罚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6-20603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2026087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