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138——对用人单 位工作场 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 的强度或 者浓度超 过国家职 业卫生标 准等行为 的处罚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000-B-13800-140502
二、实施部门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法人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 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六、办理条件
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处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下达事先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十、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处罚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6-20603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2026087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