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行政处罚137——对用人单 位未按规 定实施由 专人负赍 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 日常监测, 或者监测 系统不能 正常监测 等行为的 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2-01 发布机构: 城区卫体局

行政处罚137——对用人单 位未按规 定实施由 专人负赍 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 日常监测, 或者监测 系统不能 正常监测 等行为的 处罚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000-B-13700-140502

二、实施部门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法人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 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 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 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 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 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 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办理条件

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处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下达事先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十、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处罚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6-20603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2026087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