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行政处罚134——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 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 报告评审 以及职业 病防护设 施验收中 弄虚作假 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2-01 发布机构: 城区卫体局

行政处罚134——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 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 报告评审 以及职业 病防护设 施验收中 弄虚作假 的处罚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000-B-13400-140502

二、实施部门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法人

五、设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三 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办理条件

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处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下达事先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十、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处罚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6-20603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2026087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