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行政处罚133——对建设单位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2-01 发布机构: 城区卫体局

行政处罚133——对建设单位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000-B-13300-140502

二、实施部门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法人

五、设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 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六、办理条件

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处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下达事先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十、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处罚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6-20603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2026087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