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132——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000-B-13200-140502
二、实施部门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法人、自然人
五、设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 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六、办理条件
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处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下达事先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十、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处罚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6-20603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2026087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