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把体检质量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防性健康检查对象
(一)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业从业人员;
(二)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的从业人员;
(三)直接从事化妆品、消毒品生产从业人员;
(四)公共场所(附件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
二、预防性健康检查范围
我区负责南村镇范围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商定泽州县负责北石店镇范围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以执业地址为依据,不以办理营业执照的审批单位为依据。其他镇(街道)仍以城区审批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为准。
三、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联系电话:2360054
区中医院 联系电话:2281914
区疾控中心 联系电话:3035921
南村镇卫生院 联系电话:3800444
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623103
四、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
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原国家卫生部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检查项目一般包括:内外科常规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性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感染性疾病。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频次,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检查项目。
五、预防性健康检查程序
(一)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检查时,应当做好体检者的身份确认,不属于检查对象范围的不予体检。
(二)提交资料,历年从业人员到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机构开展健康检查,需提交:
1.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二次供水许可证》;
3.身份证复印件;
4.用工介绍信及工作单位从业人员名单(附件1)并加盖公章;
5.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
新审批的单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品、餐饮、理发、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住宿、娱乐场所活动、游泳场(馆)、商场、出版物零售等范围的,凭营业执照和用工介绍信进行体检。
六、预防性健康检查费用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不收取个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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