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的外墙保温层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
(三)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五)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发展资金支持下列活动:
(一)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示范和推广;
(三)其他应当支持的绿色建筑发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信贷、保险、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其成果转化等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