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按照“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原则,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实施意见》明确,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同时,为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实施意见》强调,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加固改造、拆除重建、选址新建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房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抗震不达标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房也实施改造。同时,提出了健全农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加强监督和激励引导4个方面工作任务。
《实施意见》要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责任机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要加强日常管理服务,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有效做法,逐步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