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对不配建或不宜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缴纳建设资金的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
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
二、基本条件
不配建或不宜配建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说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原由)
2、审核(局务会讨论并通过)
三、建设资金的缴纳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开发企业,按照该项目的房屋销售均价(合同备案均价)结合需配建公租房建筑面积,缴纳该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为了建设单位(开发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分三阶段缴纳。
1、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缴纳协议一个月内,按上年度晋城市区商品房平均价格结合需配建公租房建筑面积缴纳配建公租房建设资金的20%。
2、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一个月内,按该项目房屋预售备案最高价格结合需配建公租房建筑面积,缴纳配建公租房建设资金的50%。
3、项目主体竣工一个月内,缴纳剩余部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为了更明晰缴纳的时间节点和数额,以预售备案最高价做为第二、三阶段缴纳公租房建设资金的基准价格,最终公租房建设资金缴纳以该项目销售完成时的销售均价(合同备案价)核定缴纳公租房建设资金,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