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霞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及必要性的提案》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长护险的主要内容和功能,建议长护险筹资、服务供给、管理监督和宣传方面加大力度。您的建议提得非常有针对性,引起我局高度重视,经充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筹资方面
资金筹资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相应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以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每月按 0.15%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在职职工以 0.15%的比例按月从个人账户中划拨;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为基数,以0.15%的比例按月从个人账户中划拨;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为基数,以0.15%的比例每年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灵活就业人员以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为基数,每年按0.3%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试点期间,财政暂对退休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财政补助部分以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为基数,按0.15%的比例补助。
二、服务供给方面
设立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经办工作。同时,可充实经办力量,引入商保公司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
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鉴定评估机构,负责开展组织评估、失能鉴定、护理等级评定和评价等工作。同时可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会同有资质的定点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设立长期护理保险机构准入,实行定点协议管理,依法独立登记的医养机构均可申请,对申请定点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基础建设、服务能力、管理水平等经审核评估后予以公示。符合卫健部门要求的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具备专业护理能力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护理服务公司等)均可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
设立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工作,确保辅助器具服务水平,丰富辅助器具服务供给,晋城市医疗保障局结合参保失能人员租赁需求,制定《晋城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租赁目录(试行)》的政策。结合辅具使用周期、送货上门、安装、回收、消毒等服务和人工成本,确定辅助器具租赁服务价格。
三、管理监督方面
建立基金运行、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定点评定机构、定点护理机构、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失能人员享受规范、高标准的护理服务。
委托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评定机构评定工作的抽查检查,对评定结果的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10%;委托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护理培训、护理质量以及护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委托经办机构应对定点护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承办片区护理人员护理质量和护理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不合理服务行为应及时向护理机构反馈并上报护理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医保部门和市医保部门,对定点护理机构的年度检查率应达到100%;委托经办机构对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要做好服务,有质量的跟踪回访,督促护理人员为失能人员提供周到的护理服务,做好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委托经办机构对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做好护理服务质量、培训监督管理、人脸等生物识别管理等相关工作。对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护理质量半年度考核率达到100%。
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医保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经办机构、定点评定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调查满意度、抽查档案及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对委托经办机构和定点评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医保部门通过抽查评定视频对评定人员的规范性及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宣传方面
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构建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是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和晋城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服务供给、管理监督和宣传。
202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