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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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TA0141号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 2024-05-22 发布机构: 城区医疗保障局

冀周正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区慢病报销比例》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现将我区目前的一些政策及做法向您介绍:

一、按照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月下发的晋医保发【2022】3号《关于统一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中规定:为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进一步促进待遇公平,各统筹区职工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4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准入(退出)标准。

   按照晋城市医疗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3月下发的晋市医保发【2022】4号《关于印发晋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1、结算方式。参保患者在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2、结算范围。与病种相符的有关检查、检验、治疗和药品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纳入门诊慢特病报销,在门诊慢特病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按规定支付。3、结算标准。门诊慢特病按病种设置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当年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病种限额。参保患者一人同时鉴定为两种门诊慢特病的,按已鉴定的其中一种门诊慢特病就高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不累加计算。

职工慢特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6个病种的门诊费用同住院费用累计计算,支付限额是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年度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5%;其余38个病种的报销比例为70%。

二、2023年城区根据晋城市医疗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补助工作的通知》(晋市医保发【202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政策文件中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1、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中慢特病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规定:患者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糖尿病并发症、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等45种慢特病,当年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慢特病限额标准以下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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