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健委(卫体局)、税务局、医保局:
为推动我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移交我省安置的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规定,严格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医疗费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核定筹资标准,安置管理单位按标准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申报缴费,按照规定分别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军休干部医疗经费中央财政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安置地地方财政解决。
师职(级)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资格、照顾待遇、管理办法等,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按照医保待遇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总额30%比例,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切实加强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各地要加强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确保其能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军休干部安置到地方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申报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接收安置的军休干部办理登记手续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将其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安置管理单位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后,不受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移交当年的医疗保障由军队原单位负责,第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政府负责。
三、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健康体检待遇
军休机构每年组织军休干部进行1次健康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标准执行,健康体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军休干部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可持当年度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体检票据,由安置管理单位在标准范围内报销健康体检费用,超支不补。鼓励社会健康服务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提升军休干部健康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全面落实。要将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范围,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把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落到实处,为推动我省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医疗保障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