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户)明白纸
各养殖场(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的相关要求,为保障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请做好以下几点:
一、引进动物落地报告。
(一)引进的动物到达养殖场后,养殖场(户)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在“牧运通”APP上对引进的动物进行落地报告。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未通过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将依法对畜禽运输车辆及接收畜禽的养殖场(户)进行处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二、科学用药。到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门店购买兽药,并保留购买凭证。熟悉并执行兽药停药期的有关规定,不使用禁用药品,避免残留药物及其他物质超量超标。做好档案记录,确保档案记录完整、及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五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对病死畜禽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及时联系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四、申报动物检疫。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检疫申报相关事项主体责任,依法进行检疫申报,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严禁私屠滥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养殖场(户)不得私自从事屠宰活动。私自屠宰的,将依法处置。请到正规屠宰场屠宰,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私屠乱宰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电话:0356-2052340。
晋城市城区畜牧兽医中心
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