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农业农村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晋城市城区畜牧兽医中心 关于印发《兽药经营管理及使用制度》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02 发布机构: 城区农业农村局


晋城市城区畜牧兽医中心

关于印发《兽药经营管理及使用制度》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城牧字〔2025〕20号

根据2025年全省“听民意、办实事”项目总体部署,结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外卖食品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兽药经营管理及使用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等制度,请中心各股(室)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指导辖区内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到位。

晋城市城区畜牧兽医中心

2025年7月2日

兽药经营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活动,持续推进科学规范用药,保障动物用药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兽药经营企业的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及售后服务全过程以及养殖场(户)等兽药使用主体。  

第二章 资质与设施管理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一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需按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四条 经营场所设施要求:具备与经营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库(需独立设置),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仓库需配备适宜的货架、垫板。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20℃)或冷库(2-8℃),并配备有效的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设备,确保储存条件符合兽药标签说明书要求。配备必要的清洁、消毒、通风、防虫、防鼠、防火、安全防盗等设施设备。

第三章 经营过程控制  

第五条 人员管理: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兽药、兽医、药学、生物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兽药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经过专业培训。

第六条 采购管理:必须从合法合规、具有相应资质的兽药生产企业或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核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标签说明书、包装外观等,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票(发票、供货清单)账(台账)货相符。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做到“见码必扫”。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采购记录。  

第七条 储存管理:兽药应按类别、品种、批号分区、分类、分垛(架)存放,标识清晰。不同温湿度储存要求的兽药应存放于相应库区。定期对库存兽药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近效期、易变质、储存条件要求高的品种。做好温湿度监测记录、养护检查记录。及时处理过期、变质、失效、被污染的兽药。  

第八条 销售管理:销售兽药应开具合法凭证(销售记录或销售凭证),做到票账货相符。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并留存处方笺原件或复印件备查(至少保存2年)。严禁向未持有处方者销售处方药。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得销售假兽药、劣兽药和人用药品。不得超范围经营(如经营兽用生物制品需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兽药二维码追溯:严格执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制度,在入库、出库(销售)环节,必须扫码上传信息至国家兽药追溯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章 质量管控  

条 不合格品处理:发现不合格兽药(包括过期、变质、被污染、抽检不合格等),应立即停止销售,单独存放,明显标识并按规定程序处理(如退回供货商或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记录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兽药管理的记录制度。各项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兽药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销售处方药的处方笺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兽药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兽药购买:各养殖场(户)等兽药使用主体应从经兽药GSP认证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买兽药,要购买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获得兽药GMP认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企业生产的兽药,并保留购买凭证。

第十三条 兽药使用:各养殖场(户)等兽药使用主体熟悉并执行兽药停药期的有关规定,不使用禁用药品,避免残留药物及其他物质超量超标。做好档案记录,确保档案记录完整、及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章 罚则  

第十条 违规行为处理:如发现销售假劣兽药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我中心将依法移交线索,由相关执法机构作出处理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条 养殖场(户)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养殖场(户)负责人是检疫申报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在“牧运通”APP上注册登记并完善基础信息,做好日常数据的更新工作。

第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的,应当提前三天申报检疫。申报检疫时,应当在“牧运通”APP上提交检疫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养殖场(户)应提供免疫记录(口蹄疫、禽流感等强制免疫证明),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第五条 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取得《动物检疫证明》,方可启运。

第六条 检疫不合格的畜禽须在官方兽医指导下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畜禽运输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第八条 引进动物落地报告:

(一)引进的动物到达养殖场后,养殖场(户)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在“牧运通”APP上对引进的动物进行落地报告。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未通过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将依法对畜禽运输车辆及接收畜禽的养殖场(户)进行处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第九条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疑似疫病立即中止检疫,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第三条 各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五不一处理”的原则,对病死畜禽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及时联系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养殖场(户)要做好病死畜禽的保存管理工作,与无害化场收集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五条 养殖场(户)要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在病死畜禽处理完后,须对圈舍、工具、道路等进行消毒。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各农产品生产主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谁开具”的原则,各农产品生产主体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定和间隔期、休药期,开展兽药减量行动,做到“品种、批次”应开尽开。

第二条开具样式:合证要符合要求,具体样式附后

第三条承诺内容:农产品生产主体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兽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开具方式:1使用“山西省承诺达标合格证系统(SX合格证系统)微信小程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采取手工填写打印等方式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备查。3各追溯点须使用下发的合格证追溯设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做好设备维护工作

第五条 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全选)

产品名称:

重量或数量:

产地:(应具体到乡镇)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