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畜牧兽医中心
关于规范民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宗教团体: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修复天然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民间特别是宗教界放生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当前,增殖放流(放生)活动逐渐增多、规模逐渐增大,对弘扬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的理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活动不科学、不规范,不仅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反而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为规范我区民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法治意识,确保活动依法依规
个人、单位、宗教团体等民间社会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报备流程和技术规范,科学合理地制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提前15天向城区畜牧兽医中心报告增殖放流(放生)的种类、来源、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放流。
二、强化主体责任,确保活动规范高效
个人、单位、宗教团体等民间社会主体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用于增殖放流(放生)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来自山西省级及以上拥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水产良种场,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用于增殖放流(放生)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放生),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强化宣传学习,营造良好活动氛围
有关个人、单位、宗教团体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学习增殖放流(放生)知识,倡导依法放生、科学放生、生态放生理念,增强法治思维和环保意识。充分利用有关单位、宗教界寺观宣传栏、佛事活动、讲经交流活动,开展专题培训,使群众和宗教界信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力维护生态多样性、保护水生态环境。
附件: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报备所需资料
2.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报备表
晋城市城区畜牧兽医中心
2025年5月26日
附件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报备
所需资料
一、增殖放流(放生)活动方案
报告增殖放流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规格、放流品种来源、联系人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单位、宗教团体相关证照或身份证。
2.放流品种供货协议或其他来源证明资料。
3.放流品种供货单位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同时提供供货单位《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属于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同时提供供货单位《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复印件)。
4.放流品种供货单位提交的非外来种、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物种证明。
5.放流水生物物种的产地检疫证明或放流水生物物种药物残留检测报告。
联系人: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统战部 民宗科
李雅洁 0356-2691079
晋城市城区畜牧兽医中心 生产股
田 野 0356-2052360
附件2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
活动报备表
个人、单位、宗教团体: 申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放流品种及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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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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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来源 |
检疫证明或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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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时间 |
放流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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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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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宗教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区畜牧兽医中心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