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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畜牧兽医中心 关于规范民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的通 知

发布日期: 2025-05-26 发布机构: 城区农业农村局

晋城市城区畜牧兽医中心

关于规范民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宗教团体: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修复天然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民间特别是宗教界放生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当前,增殖放流(放生)活动逐渐增多、规模逐渐增大,对弘扬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的理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活动不科学、不规范,不仅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反而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为规范我区民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法治意识,确保活动依法依规 

个人、单位、宗教团体等民间社会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报备流程和技术规范,科学合理地制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提前15天向城区畜牧兽医中心报告增殖放流(放生)的种类、来源、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放流。

二、强化主体责任,确保活动规范高效

个人、单位、宗教团体等民间社会主体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用于增殖放流(放生)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来自山西省级及以上拥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水产良种场,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用于增殖放流(放生)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放生),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强化宣传学习,营造良好活动氛围

有关个人、单位、宗教团体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学习增殖放流(放生)知识,倡导依法放生、科学放生、生态放生理念,增强法治思维和环保意识。充分利用有关单位、宗教界寺观宣传栏、佛事活动、讲经交流活动,开展专题培训,使群众和宗教界信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力维护生态多样性、保护水生态环境。

附件: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报备所需资料

2.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报备表

晋城市城区畜牧兽医中心

                        2025年5月26日

附件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报备

所需资料

一、增殖放流(放生)活动方案

报告增殖放流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规格、放流品种来源、联系人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单位、宗教团相关证照或身份证

2.放流品种供货协议或其他来源证明资料

3.放流品种供货单位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同时提供供货单位《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属于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同时提供供货单位《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复印件)。 

4.放流品种供货单位提交的非外来种、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物种证明。

5.放流水生物物种的产地检疫证明放流水生物物种药物残留检测报告。

联系人: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统战部 民宗科

     李雅洁 0356-2691079

晋城市城区畜牧兽医中心   生产股

田 野  0356-2052360

附件2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

活动报备表

个人、单位、宗教团体:                    申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放流品种及规格


放流数量


品种来源


检疫证明或检测报告


放流时间


放流地点


投放方式


宗教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区畜牧兽医中心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农业农村局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