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农业农村局
开展规范生产经营防蚊驱蚊类卫生用农药产品专项检查行动
进入炎热夏季,蚊虫侵扰不可避免,各类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成了市场上的热销品,为切实维护广大生产经营“ 防蚊驱蚊类”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防蚊驱蚊类卫生用农药产品的标签说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卫生用农药产品,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如标注具有防蚊驱蚊功能的花露水、防蚊贴、防蚊液、驱蚊手环、精油、蚊香等产品都属于农药产品。8月5日—6日,城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综合执法队联合对辖区内的“万民大药房”“德菖药店”“君泰大药房”“蓝九天大药房”等18家药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商户经营的防蚊驱蚊类卫生用农药产品均存在未标注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卫生用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台账,未与其它商品分柜销售等问题。市农业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为商户发放了《关于规范生产经营防蚊驱蚊类卫生用农药产品的明白纸》,要求商户将不合适产品立即下架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晋城市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