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扰乱、阻挠、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二、依法严厉打击下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扰乱生产生活秩序、封门堵路、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采取煽动闹事、聚众滋事等方式阻碍征收拆迁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盗窃、哄抢、故意损毁、非法收购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的物资、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通过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等软暴力手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通过暴力威胁、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手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凡实施扰乱、阻挠、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四、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举报上述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56-110
举报邮箱:jcsgajzazd@163.com
特此通告
晋城市公安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