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财政局

《山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2-27 发布机构: 城区财政局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印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制定本法是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的机构管理、从业管理、信用评价、监督检查适宜本办法。
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财政厅依托“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建立山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代理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开。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机构信息,网上审核通过后,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备案,开展相关业务。  代理机构登记进入名录库后,各地财政局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财政部门负责开展代理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分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发现或查实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