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20-12-0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因城区无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建设项目所需补充耕地指标全部通过易地购买解决。为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9〕23号)《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规20171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城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城区辖区范围内需要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

二、征收原则

自愿原则

项目单位占用耕地的,自愿选择补充耕地方式,可以使用易地购买的补充耕地指标,也可自行组织开发复垦或委托代建开发复垦形成的耕地指标。

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

自行组织开发复垦或委托代建开发复垦的补充耕地,必须确保占补平衡,实现补充耕地与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相当、质量相当,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征收标准

按所占耕地等别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7、8等别15万/亩,9等别11万/亩,10等别10万/亩,11等别9万/亩,12等别8万/亩。

四、具体要求

在城区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工程项目需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上述标准收取。国家、省、市对某项重点工程项目征收耕地开垦费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耕地开垦费征收地类的认定,以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库中确定的地类为准,应当与征收报件地类相一致。

此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交易价格发生变化,按实际交易价格进行收取,但不得低于上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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