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因城区无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建设项目所需补充耕地指标全部通过易地购买解决。为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9〕23号)和《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规〔2017〕1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城区辖区范围内需要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
二、征收原则
(一)自愿原则
项目单位占用耕地的,自愿选择补充耕地方式,可以使用易地购买的补充耕地指标,也可自行组织开发复垦或委托代建开发复垦形成的耕地指标。
(二)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
自行组织开发复垦或委托代建开发复垦的补充耕地,必须确保占补平衡,实现补充耕地与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相当、质量相当,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征收标准
按所占耕地等别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7、8等别15万/亩,9等别11万/亩,10等别10万/亩,11等别9万/亩,12等别8万/亩。
四、具体要求
(一)在城区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工程项目需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上述标准收取。国家、省、市对某项重点工程项目征收耕地开垦费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地类的认定,以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库中确定的地类为准,应当与征收报件地类相一致。
(三)此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交易价格发生变化,按实际交易价格进行收取,但不得低于上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四)耕地开垦费征收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