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晋城市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由区政府确定、公布,并报晋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区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区国资局根据区政府的授权,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区国资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应当接受区国资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指导和协调解决所出资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推进所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增减资本和破产等重大产权重组、处置事项行使表决权;指导和促进所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管理、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审核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五)通过统计、审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审核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管。
(六)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制度。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所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或任免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监管国有资产。
(九)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区国资局向区政府报告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一条 区国资局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及其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四)依照公司章程,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五)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公司提出派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建议。
第十二条 区国资局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根据经营业绩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三条 区国资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人员管理,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区国资局应加强对企业招聘员工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招聘员工的方案需经区人社局、区国资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区人社局要与区国资局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机制,促进就业机会公平。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重大经济损失、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如若发生上述情况,企业应向区国资局报告。
第十六条 区国资局负责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七条 区国资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
(一)对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以及解散、破产等事项行使表决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报区政府批准的,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二)对所出资企业设立公司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所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事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行使表决权;
(五)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由区国资局审核,报请区政府批准;
(六)区政府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国资局负责核准;
(七)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对外担保事项等行使表决权;
(八)对所出资企业的审计报告进行备案登记;
(九)根据有关规定,需区国资局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决定下列事项时,受区国资局委派的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区政府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区国资局:
(一)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设立子公司;
(二)人员任免及聘用方案;
(三)董事、监事报酬;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七)银行账户的开设;
(八)企业的担保、借债等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区国资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区国资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五章 企业资产财务审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清产核资损溢等,应当由区国资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审计监督,做好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区国资局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六章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局应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经营业绩考核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综合考核方法,对企业一定期间内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的效率、效益和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对企业实际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以资产的安全性及企业盈利能力为重点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的原则;
(六)与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的盈利能力(利润占比、营业收入等);
(二)国有资本的安全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三)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企业规模、市场化程度等);
(四)资产营运效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
(五)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自主开发能力、市场份额等);
(六)企业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
(七)其他需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二)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被考核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四)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薪酬。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局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区国资局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区政府”为“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简称;“区国资局”为“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简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