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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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27982704554/2024-001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发文字号: 城政发〔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2日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4-09-02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根据省司法厅、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司发〔2024〕38号)文件精神,我区对《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城政发〔202218号)中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2024年版)和《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2024年版)中列明的下放镇(街道),其辖区范围内的此项行政处罚权交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原区直主管部门管辖;区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区直主管部门管辖。(见附件1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2024年版)未列明的下放镇(街道),其辖区范围内的此项行政处罚权回归原区直主管部门,由区直主管部门继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见附件1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城政发〔202218号)中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列明的,但在《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2024年版)中未列明的8项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回归原区直主管部门,由区直主管部门继续行使。各镇(街道)均不再承接此8项行政执法职权。(见附件2

附件:


1.《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2024年版).xlsx

2.《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xlsx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