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推送线索,对晋城市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擅自降低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该公司2026年对晋E93379、晋E68813两辆全时四驱机动车检测时,未按规程使用稳态工况法,擅自改用双怠速法降低检测标准,并分别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2026年1月5日对晋EC1931汽油车检验时,OBD检测数据中CAILID结果与生态环境部监控平台发布的“网红码”数据一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案的查处对机动车检验行业具有重要警示震慑作用。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降低标准、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内控质控体系,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守护生态环境与公共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