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南街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保证政务公开信息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第二条 南街街道办事处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办事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办事处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办事处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政策及措施;
(三)办事处的机构设置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六)街道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街道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九)涉及到人民群众民生、补助、婚姻等相关政策解读内容;
(十)涉及到办事处需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问题的详细说明等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晋城市城区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及需要,通过公示栏、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办事处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办事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能够辨识的具体描述等。
第十条 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办事处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办事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办事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办事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办事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办事处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街道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印件的,办事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三、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十四条 办事处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办事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五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街道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办事处设立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
一般信息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发布或公开,重大信息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发布或公开;
各部门拟出的信息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方能发布或公开;
属于本部门工作内容类的信息要积极主动撰写;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涉及到几个部门要公开发布的信息,由主要业务部门负责撰写;
不应公开的信息,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办事,切实搞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办事处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公众有问题可以,前往南街办事处一楼大厅政务信息公开咨询点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0356-2233699进行详细咨询。
第十九条 公众信息公开有存在其他方面问题需要举报监督的,请拨打0356-2286258进行问题线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