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石店镇政务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北石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北石店镇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政府规范性文件;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政府工作报告;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
14.北石店镇人民政府重要会议报道;
15.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16.其他服务事项;
17.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法可不公开的内容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4、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北石店镇行政办办公室;地点:北石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办办公室;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356-3888102。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按照《条例》第四章规定处理。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应当是本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区分处理的外,本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6-3888102
办公地址:北石店镇政和街
受理时间:工作日
(二)申请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石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北石店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领取。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北石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北石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处理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1、申请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北石店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北石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北石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北石店镇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北石店镇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所申请公开信息是由镇政府牵头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制作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征求相关行政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北石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要求,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数据电文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