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解读:
民政工作与民生息息相关、紧系民心,是社会建设中具有兜底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举措。城区民政局、城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系列民政政策解读。第八期将为您详细解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政策,快来看看吧!
什么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申请因病致贫应满足哪些条件?
一起来看看
民政政策解读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政策
一、什么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二、申请因病致贫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省;
(二)患者本人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给予的补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5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8110元);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申请人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其他家庭财产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一致的,由患者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患者本人向参保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镇(街道)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镇(街道)组织进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4.镇(街道)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将审核确认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5.推送及救助帮扶:县级民政部门收到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和审核确认意见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推送已认定人员信息,县级医保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推送的信息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四、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本人住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收费票据等;
(三)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完整;
(四)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终止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的情形:
(一)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接受大额社会捐赠等,超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明显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