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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13天!这个“疏忽”不能有

发布日期: 2025-06-12 发布机构: 各镇、办事处

2025年5月,浙江金华

一厂子员工魏某为了赶工

在没有动火审批手续

且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

使用角磨机切割工厂生产的铁板

结果,切割时产生的火星

引燃一旁的可燃物

火势立刻蔓延开来

所幸,火灾发生后

厂内员工凭借平日消防演练的经验

迅速疏散逃生,并拨打119报警

消防员到场后将火势扑灭

没有人员伤亡

但厂房内部物品大多被烧毁

厂房玻璃破损

天花板也烧得只剩下

一幅金属框架

公安机关已对违规动火

引燃可燃物的违法行为人魏某

处以行政拘留十三天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若是操作不慎

或是防范措施不到位

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相关从业人员

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

且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