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地批后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规定。
01关于征地批后公告
根据本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征收申请已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开始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公告要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征收范围,以及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的工作安排等。需要说明的是,修正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都是在征地依法批准后进行的,这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保留了征地批后公告,作为地征收进入实施阶段的重要标志,但同时在土地征收批准前新增加了两次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次批前公告都有征求意见的功能,目的是切实保护和尊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主体地位和话语权,使征地补偿安置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02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土地征收申请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公告结束后,就要开始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个别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就要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个别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就要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来实施补偿安置。这也是借鉴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所作的规定。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中,33个试点也普遍采取了这种做法,这次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种做法予以肯定,并上升为法规规定。至于在哪个阶段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自然资源部起草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都放在征地报批前,规定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修订草案国务院审查阶段,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在土地征收批准前,土地征收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在预征收阶段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来土地征收审批又未批准,那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效力也不能确定,也就是说,在征地获得审批前,即使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其效力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建议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时间放到征地批准之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采纳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时间放到了征地依法批准之后。在征地审批通过后,对仍无法达成协议的,正式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时,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出的,其性质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者基于公共行政的需要所实施的行为或者采取的措施。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发布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的具有履行义务的行为。很显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一个比较严重的缺陷。由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直接关系到不愿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那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必须规范。笔者认为,要重点关注以下基本点:
一是要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要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金额、支付期限、安置情况、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补偿决定的依据及理由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特别告知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安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必须以市、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主体。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前,各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不尽一致,有的是乡镇人民政府,有的是征地事务所,有的是土地储备机构,还有的是建设单位。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只能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唯一合法的主体,征地事务机构或者土地储备机构只能以被委托人的身份,在受市、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情况下,才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三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必须在经过了所有的征地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并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后仍有个别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希望在标准补偿外得到更多的利益,或无理由拒绝征收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必须是在已与被征收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下才作出的,主要目的是在无法达成协议补偿的情况下,保留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征地批前的程序包括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进行说明、报批土地征收申请。批后的程序包括作出土地征收审批、公告批准的土地征收决定。在经过了所有的程序后,还有个别人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决定补偿的形式对不签协议的个别人确定补偿条件,有利于在责令交地前给予被征收人充分的选择权、陈述权及申辩权。
四是要妥善处理好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的关系。与多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申请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和前置程序,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和执行,则取决于征地是否得到批准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是否最终实施土地征收。从本质上来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只要具备了合同基本要素即可成立,但是其生效必须以合法的征收审批为条件,但是,是否得到了审批补偿协议就一定生效,并不能确定。如果将征地程序分为批前、审批、批后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尚有多个步骤、程序需要执行,即使预征阶段已经达到既定签约率,后续仍需落实费用、组卷申请报批、进行土地公告、通知腾空交付等多项内容,且一旦征地目的发生改变,土地供给没那么急切,市、县人民政府可能会暂停征收工作。征地审批一般有效期为两年,市、县级人民政府逾期未实施征收的,需要重新申请报批或延长有效期限。因此,为征收带来很多的不确定性,鉴于此,为避免时间拖滞引起的土地或者房屋价值的大幅度波动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市、县人民政府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以征地达到签约率并获得有权机关审批为条件,如果两年内未获得审批的,应另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可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以征地达到签约率并获得有权机关审批为条件,如果征地已获得审批但市、县人民政府未组织实施征收导致批准征收行为失效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因征收工作的复杂性,市、县人民政府在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有力推进征收的方式进行签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在无法签约的情况下对少数人作出的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并遵从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即在所有能够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手段中,要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手段。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是为了平衡好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的关系,但决定作出的前提是已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征询了被征收人的意愿。
五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必须有效送达给被征收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为行政行为,必须在有效送达给当事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很多地方是通过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布公告的方式来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但这一做法并不能达到行政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除产权人不明确等特殊情形可以采取公告或者公示送达外,其他情形下仍应穷尽一切方式予以送达,否则,补偿安置决定的效力是不能得到认定的。所以,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送达。只有依法送达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才能为后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征收人交地奠定执行基础。
六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征收人交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对法院受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这就意味着在被征收人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征收人交地。
03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实施
根据本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的内容既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包括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认真、细致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各项工作,减少征地中的矛盾和纠纷,确保土地征收平稳和谐顺利地推进。农民利益无小事,土地征收直接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最重要的土地财产权,涉及农村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来源:自然资源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