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审核意见;
2、区自然资源局对项目进行勘界,完成启动公告、调查公告、补偿公告、签订协议、社保费用核算、保护地核查、征地社会稳定评估等资料,按批次用地(多个项目)以区政府请示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以市政府请示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审批;
4、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省政府下达批复;
5、省政府下达批复后,市政府转发至区政府;
6、区自然资源局接到批复后,报市政府实施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