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自然资源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关于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TA017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4-25 发布机构: 城区自然资源局

王鹏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推动城区乡村民宿集群产业发展中社会资本与乡村闲置资源对接不上思路和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办理情况:

根据《山西省产地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在发展乡村旅游事业方面国家各部委和省级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其中涉及发展乡村民宿产业有以下相关文件和政策支持:

依据自然资办发〔2023〕48号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基础设施和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农村产业。

根据文旅市场发〔2022〕77号文,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各地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确保乡村民宿发展的协调性与可持续性。

鼓励农户和返乡人员开发利用自有房屋自主经营乡村民宿。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连片发展乡村民宿。鼓励城镇居民等通过租赁产权明晰的闲置宅基地房屋、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乡村民宿经营。

鼓励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领域的产品许可事项之外的,通过联合审核、一站式办理、多证合一、以备案代替发证、告知承诺制、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证照办理流程,为乡村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规范的证照办理服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依法登记的宅基地发展乡村民宿。

推动落实乡村旅游用地政策,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资源。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民宿建设,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的少量配套设施建设,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原貌,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占补平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民宿。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中,整合资源推动创建一批民宿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等盘活利用样板。

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展乡村民宿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乡村民宿建设和经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融资条件和门槛。调动农民群众等参与乡村民宿发展的积极性,对乡村民宿投资建设、改造升级可给予资金补贴或提供贴息贷款,对评定等级的乡村民宿可给予资金奖励,对返乡进行民宿开发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晋自然资发〔2022〕6号文,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用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20%。

依据晋政发〔2021〕44号文,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城乡民宿经营活动。

积极推进“多规合一”,统筹安排文化、旅游、会展、康养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加快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点状供地等用地方式,支持各地利用空心村、闲置宅基地、四荒地、林场场部和管护站、山庄窝铺、工矿废弃地等开展文旅康养项目土地供给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文化、旅游、康养产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城乡民宿经营活动。

依据文旅资源发〔2018〕98号文,支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再利用、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乡村旅游。充分利用农村土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等资源,开发建设乡村民宿、养老等项目。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目前我区相关工作情况如下:

一、为助力我区乡村振兴,根据上级要求,我区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已有序开展,编制范围为北石店镇、西上庄街道办事处、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总面积约128平方公里。在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我们将与文旅部门、各镇街道结合,充分挖掘乡土文化、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等特色旅游资源,延续历史文脉,促进文化发展,提出历史人文与空间规划结合的策略,塑造底蕴丰富、文脉传承的特色乡土空间,促进我区民俗产业蓬勃发展。

二、2021年3月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城政办发〔2021〕2号),同时批准区农业农村局成立了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二)“四荒”使用权;(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四)林权;(五)宅基地使用权;(六)农业类知识产权;(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十)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根据公开报道2023年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线上挂牌3003笔,成交2268笔,成交金额11047万元。

三、全区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正在按要求全面推动,2024年全部完成。

综合以上情况,我区乡村民宿产业发展政策明晰,渠道畅通。利用现有合法建设用地发展产业的可以按照农村产权交易政策进行交易,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乡级国土空间编制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出具规划承诺意见,按照国家政策采取办理集体占地手续,确需有偿使用的可以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以协议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