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锁代表:
您好,对您提出的《关于农业园土地使用备案的建议》,我局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代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大力支持,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2号)文件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后方可动工。乡镇政府完成备案后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要求上图入库。对于农业企业用地项目建议到所属镇(街道)及时备案,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纳入年度进出平衡方案进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