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医疗保障局

重磅!晋城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公布!

发布日期: 2021-07-21 发布机构: 城区医疗保障局

重要通知!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

2021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政策清单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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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2021年

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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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清单中还包括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等具体政策

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参保居民

(三)补助标准:

缴费政策

2021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

待遇享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

  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二级乙等及以下、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县级、省市级、三级甲等省市级和省外三级甲等医院,按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70%、60%、55%。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

    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市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甲类项目报销比例为60%、乙类项目报销50%,年度报销限额200元;

45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75%,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甲类药品报销60%,乙类药品报销5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四)申领流程:市、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参保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审核后拨付本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

(五)发放方式:通过医保基金收入户发放。

(六)发放时间:按年度发放。

(七)咨询电话:0356-2218851

(八)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晋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实施办法》(晋市医保发﹝2021﹞8号)

3、《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市医保发﹝2020﹞39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晋市人社发﹝2017﹞64号)

5、《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计划》(晋医保发﹝2021﹞4号)

6、《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晋医保发﹝2019﹞52号)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参保居民

(三)补助标准:

缴费政策
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待遇享受

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75%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5000元,报销比例80%,取消封顶线;
对特困供养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5000元,报销比例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5000元,报销比例78%,年度最高支付40万元。

(四)申领流程:承办商保公司根据协议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医保部门审核后发放。

(五)发放方式:通过商保公司专户发放。

(六)发放时间:按年度发放。

(七)咨询电话:0356-2218851

(八)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


三、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

(三)补助标准: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280元/人/年,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280元/人/年资助。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低保门诊80%,年限额1500元,住院80%,年限额15000元;

特困人员门诊100%,年限额3000元,住院100%,年限额30000元。

对24类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一次性5000元大病关怀救助。

(四)申领流程:救助对象住院时,医保系统审核,直接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在医院未直报情形,向医保部门申请,医保部门受理审核后发放。

(五)发放方式:通过银行卡发放。

(六)发放时间:即时发放。

(七)咨询电话:0356-2218851

(八)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19﹞46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市医保发﹝201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