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南村镇应急管理中心,各相关股(室),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扎实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区应急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非煤矿山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区决策部署,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区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组。
组 长:冯晓伟 区委常委 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赵 强 区政府办副主任
姚林云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煤监股,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鹏担任。负责全区非煤矿山行业专项行动工作,了解掌握全区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及时收集、汇总、通报有关信息。
三、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非煤矿山。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排查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由安全监管专员负责盯守。
四、整治内容
(一)排查整治重点。
专项行动以非煤矿山等企业为重点。围绕非煤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管理等关键场所为突破口,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见附件1),逐项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结合我区实际,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整治重点:
1.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矿山企业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安全设施重大变更;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擅自回采利用排土场等非法违法行为。
2.加强采场边坡安全管控。矿山企业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按规定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严禁擅自进行台阶并段;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应符合设计;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应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应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3.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控。钻孔、爆破作业应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应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4.加强采场运输安全管控。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应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应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禁止进入采场。
5.加强汛期防汛安全管控。矿山企业在汛期来临前开展1次汛期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风险隐患,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加大采场、排土场边坡等容易发生坍塌滑坡地段的安全巡查监控力度,严防暴雨、洪水、雷电、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受洪水威胁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区、办公区,遇强降雨、大风、雷电等恶劣天气采场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撤出所有人员。
(二)重点检查事项。紧紧围绕省、市、区方案要求中明确的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开展排查整治。
1.企业主要负责人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组织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2)对省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要通过安全例会、班前会等形式通报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堵塞制度漏洞、深化标本兼治,并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3)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分管负责人每周至少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4)参照市局印发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化建设》范本,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健全完善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全员安全责任体系;
(5)突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安全责任清单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6)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结合本企业技术力量情况,组织技术团队或聘请行业领域专家,精准查找并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和突出风险开展排查整治。
(8)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9)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10)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聘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工程队伍开展排查整治。
(11)要针对采掘施工外包、爆破等相关方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12)主要负责人要将外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13)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我市近几年发的的几起事故特点和企业实际,至少组织开展2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6.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
(14)各相关企业要立即成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抓紧制定印发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列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整治的重点事项清单,统筹安排协调本企业专项行动检查工作;
(15)各有关股(室)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组织至少深入本行业领域2家基层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
7.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16)各有关股(室)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非煤矿山行业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8.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
(17)各有关股(室)主要负责人每半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18)各有关股(室)要组织检查组深入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100%全覆盖检查。
(19)区应急局对各有关股(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抽查检查比例不少于20%。
(20)各有关股(室)要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自查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并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
(21)各有关股(室)要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各有关股(室)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23)各有关股(室)要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至少上报1—2个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执法典型案例。并在网站或当地媒体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9.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24)各有关股(室)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5)对排查整治不力的股(室),区应急局将对股(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10.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26)各有关股(室)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对非煤矿山重点企业的督促指导,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落实“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深入开展整治攻坚。
(27)各相关股(室)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
(28)各相关股(室)要用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充分发挥安全监管的“前哨”和“眼睛”作用,重大风险精准研判,加大处置重大隐患工作力度。
(29)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办法,压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五、阶段安排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2023年5月15日起至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各相关股(室)和各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5月15日至20日)。各企业要5月15日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5月20日至6月30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形成书面自查自改报告,主动向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精准执法(7月1日至12月20日)。各相关股(室)要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巩固提高(12月10日-20日)。各有关股(室)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在处理重大事故隐患上,实行“发现隐患、挂牌督办、信息公开、督导巡查、定期通报”全过程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实行“一案三查”(企业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党政领导),严肃追责问责。
(一)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各相关股(室)要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工贸和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扎实做好非煤矿山行业分类分级管理。
(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题培训。区应急局组织1次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题培训,对区应急局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重点企业管理人员,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分析、排查、整治等内容,切实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能力。
(三)推行“一人一卡”安全防范机制。紧紧围绕风险辨识管控,推动全员式参与企业辨风险、识风险、管风险,督促企业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为员工编制岗位职责、安全责任、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应知应会内容,印制便携式折叠卡片,做到“一人一卡”,发放一线员工,工作期间随身携带。相关股(室)建立“逢查必考”机制,现场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开展测试,检查是否熟练掌握相关应知应会内容。
(四)实施安全生产“红黄牌”管理。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的企业,坚决按照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晋城市冶金工贸和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红黄牌管理暂行办法》,列入“黄牌”“红牌”管理,对列入“黄牌”“红牌”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通过市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五)交叉互查提升监管效能。区应急局将在8月份抽调相关股(室)安全监管骨干、重点企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专家,开展一轮县(市、区)间交叉检查,通过交叉检查,互相学习交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探索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不断提升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及时对交叉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抓好问题隐患“回头看”,确保安全隐患全部清零。
(六)专家精准把脉助力企业提质。非煤矿山企业要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不具备条件,聘请第三方机构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服务。
(七)定期考评通报公开曝光。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每月对相关股(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实行月调度和月通报制度。将专项行动情况纳入对相关股(室)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搞形式、整改走过场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股(室)、各企业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在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聚焦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全面彻底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高精准严格执法,全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账单管理、对账销号、打分排队、情况通报、警示约谈、督导巡查、定期调度、目标考核”等工作机制,坚决防止“纸面整改”,推动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各相关股(室)、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专项行动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3099456”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注重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三)精准规范执法,务求取得实效。各相关股(室)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照、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所有执法行为100%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上操作。
(四)着重经验总结,持续安全保障。各有关企业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于每周五12点前报本周专项检查情况(附件2、3),12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书面材料报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联 系 人:王兢翔
联系电话:3037556
邮 箱:cqaj412@163.com
附件:1.晋城市城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清单
2.晋城市城区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3.晋城市城区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报表
晋城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附件1
晋城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二)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三)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四)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五)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六)边坡出现滑移现象,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七)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八)排土场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九)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十)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附件2
晋城市城区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________企业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
1 |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2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3 |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4 |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5 |
群众举报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6 |
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7 |
上级交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8 |
上级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9 |
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10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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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
4 |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
5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市、县(个次) |
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
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6 |
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家) |
(停产) | ||
(关闭) | ||||||
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
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
9 |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
10 |
约谈通报 有关县级部门、企业(次) |
附件3
晋城市城区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报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行业 |
成立督查组 |
排查 企业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责令限期整改企业 |
行政 罚款 |
停产 整顿 |
公开曝光案例 |
关闭 取缔 | ||
排查 |
已整改 |
排查 |
已整改 | ||||||||
(个) |
(家) |
(项) |
(项) |
(项) |
(项) |
(家) |
(万) |
(家) |
(个) |
(家) | |
冶金工贸 |
|||||||||||
非煤矿山 |
重大隐患明细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市(县、区) |
行业类别 |
挂牌督办单位 |
重大隐患明细及整改计划 |
1 |
|||||
2 |
|||||
3 |
|||||
…… |
备注:此表每周五12:00前填报本周检查数据,12月25日12:00前填报集中行动以来的累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