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应急管理局

晋城市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12 发布机构: 城区应急局

晋城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冶金工贸等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和全区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扎实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现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冶金工贸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决策部署,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区冶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组。

组  长:冯晓伟  区委常委 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赵  强  区政府办正科级干部 

姚林云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冶金工贸一股,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于晋涛担任。负责全区冶金工贸行业专项行动工作,了解掌握全区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及时收集、汇总、通报有关信息。

三、整治范围

冶金工贸行业:全区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企业。

四、整治内容

(一)排查整治重点。

专项行动以冶金、机械(铸造)、建材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等企业为重点。围绕工贸行业高炉运行、煤气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涉爆粉尘等重点环节;金属非金属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管理等关键场所为突破口,严格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见附件1),逐项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结合我区实际,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整治重点:

1.抓好高炉停风、焖炉休风、送风复产期间的安全管控。高炉企业在复风前,应严格按照《高炉开炉安全指南》(晋市应急工贸发〔2020〕91号)的要求,制定开炉方案,并向属地应急局书面报告。市、区两级应急局要组织专家,对高炉企业复风前重要设备设施试运转、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再次进行安全确认,并指导企业实施开炉作业;高炉休、停风前要向属地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2.抓好高温熔融金属熔炼和吊运安全管控。企业要严格落实《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会议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必须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盛装高温熔融金属的铁水包出现严重焊缝开裂、破损、衬砖损坏、包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严禁使用。

3.抓好高温熔融金属道路运输安全管控。各属地政府应详细了解辖区内涉及高温熔融金属厂外道路运输的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组织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对高温熔融金属厂外道路运输企业的运输道路路况和运输车辆等进行联合整治。各企业还应加强厂内高温熔融金属道路运输的管理,厂内设置专用运输通道,运输车辆应按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定期组织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4.抓好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控。企业要严格落实《粉尘涉爆安全规程》,进一步规范除尘系统和作业场所粉尘清理、收集、处置等工作;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及时规范清扫;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要落实防水防潮、通风、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5.抓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企业要严格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从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作业审批及执行、警示标识设置、个人防护和应急仪器装备配置、外委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等方面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自保、互保能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携带检测报警器具,严格作业现场专职安全监护人员作业全程安全监护。

6.抓好煤气区域作业安全管控。对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对涉及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煤气设施运行、煤气区域人员较集中、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值班室、操作室等地方开展一轮起底式隐患排查。企业要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煤气设施运行记录,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检修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必须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带煤气作业时要进行安全确认和交底,现场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监护;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7.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二)重点检查事项。紧紧围绕省、市、区方案要求中明确的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开展排查整治。

1.企业主要负责人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组织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2)对省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要通过安全例会、班前会等形式通报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堵塞制度漏洞、深化标本兼治,并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3)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分管负责人每周至少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主体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至少开展1轮全覆盖安全检查,主体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至少深入下属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督导指导工作,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4)参照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化建设》范本,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健全完善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全员安全责任体系;

(5)突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安全责任清单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6)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结合本企业技术力量情况,组织技术团队或聘请行业领域专家,精准查找并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和突出风险开展排查整治。

(8)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9)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10)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聘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工程队伍开展排查整治。

(11)工贸企业要紧紧围绕环保设施托管、工段工序外包、厂内物流交通、设备设施维保等相关方管理情况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12)主要负责人要将外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13)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我市近几年发的的几起事故特点和企业实际,至少组织开展2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6.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

(14)各镇办、相关部门要立即成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抓紧制定印发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列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整治的重点事项清单,统筹安排协调本辖区冶金工贸行业专项行动检查工作;

(15)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组织至少深入本行业领域5家基层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

7.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16)区应急局、各镇办、相关部门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冶金工贸行业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8.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

(17)区应急局、各镇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分管领导每周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18)区应急局、各镇办、相关部门要组织检查组深入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对其他企业至少抽查检查比例不少于30%。

(19)区应急局、各镇办、相关部门要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自查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并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

(20)区应急局、各镇办、相关部门要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

(21)区应急局、各镇办、相关部门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22)区应急局、各镇办、相关部门要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每月至少上报1个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执法典型案例,在网站或当地媒体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9.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23)各镇办、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4)区应急局对排查整治不力的各镇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10.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25)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

(26)区应急局、各镇办、相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

(27)严格落实金属冶炼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办法,压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五、阶段安排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2023年5月10日起至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各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5月10日至15日)。各企业要5月15日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5月16日至6月30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形成书面自查自改报告,主动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精准执法(7月1日至12月20日)。区应急局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巩固提高(12月10日-20日)。区应急局相关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相关单位要坚持严管与服务并重,精准执法重典治乱;各企业要坚持细处着手,严格自查闭环治患;各企业都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标对表落实工作任务、突出检查重点、采取有力举措压实责任,全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为我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专项行动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同时对专项行动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相关单位及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精准规范执法,务求取得实效。区应急局、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照、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所有执法行为100%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上操作。

(四)着重经验总结,持续安全保障。区应急局、各相关单位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联 系 人:郝广利  陈健强

联系电话:3038994

邮    箱:cqaj2006@163.com

附件:1.晋城市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清单

      2.晋城市冶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晋城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附件1

晋城市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重大

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清单

一、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43条)

(一)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4.转炉、LF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三)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四)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五)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3.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4.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六)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七)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八)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九)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附件2

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________县(市、区)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5

群众举报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6

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7

上级交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8

上级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9

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10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帮扶指导重点市、县(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

行政处罚(次,万元)


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5

移送司法机关(人)


6

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家)

(停产)

(关闭)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

有关县级部门、企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