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股室,南村镇应急管理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2·22”边坡坍塌等露天矿山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应急工贸发〔2023〕52号)、《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冶金工贸和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的通知》(晋市应急工贸发〔2023〕22号)和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的通知》(城应急发〔2023〕16号)要求,晋城市城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实落细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全面排查露天矿山安全风险,扎实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聚焦开采规模小、边建设边生产、边坡问题屡查屡犯、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隐患突出、企业管理组织混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矿山企业,重拳治理违反设计规定建设、灾害治理不到位、边坡角超设计等重大隐患,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露天矿山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 长:姚林云
副组长:张 鹏
成 员:区应急局相关股(室)全体工作人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煤监股,负责全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三、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和2023年内复工复产的露天矿山。
四、整治时间
2023年3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
五、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1.证照手续不齐违规组织生产建设,以灾害治理、生态恢复治理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
2.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5.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技术管理方面。
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2.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
4.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
5.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土场。
(三)边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
2.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或者通过变更设计改变坡度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等参数,导致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降低。
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四)防排水管理方面。
1.未制定年度防排水计划和措施并认真实施。
2.疏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
3.防排水设施检修和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未在雨季前完工。
4.排土场未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五)钻爆管理方面。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2.未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未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六)运输管理方面。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3.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进入露天采场。
4.矿用汽车未定期保养和检验,运行可靠性低。
(七)安全监管方面。
1.未明确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层层下放安全监管责任。
2.未分类明确每处矿山的联系包保、驻矿盯守、联系盯守、安全巡查、安全监管专员等监管责任人,未细化各类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岗位职责。
六、工作安排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3月底前)。各矿山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本方案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要亲自组织实施,并对自查结果负责。自查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停产、限采等措施。自查自改结束后,要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逐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二)矿山安全“体检”阶段(2023年7月20日前)。按照非煤矿山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对标对表开展100%安全“体检”,并督促企业抓好“体检”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重大隐患要及时挂牌督办。“体检”结束后,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安全“体检”工作必须在7月20日前高质量完成。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10月底前)。从8月1日起,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要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要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重点检查“体检”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真正整改到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对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主要问题未找准、风险研判不全面、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底前)。监督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问题隐患及整改销号台账,深入分析露天矿山开采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落实,全面提升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并形成总结报告按时报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股(室)要把本次专项整治作为推动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相关股(室)负责人要带队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压实各方责任。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将此项工作重点安排部署,积极排查“体检”,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对安全“体检”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严格执行《山西省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力度,并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边坡失稳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通报区政府。
(三)强化社会监督。相关股(室),南村镇应急管理中心,各相关企业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和举报奖励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对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案例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四)注重指导帮扶。区局相关股(室),南村镇应急管理中心要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开展示范检查等方式,指导矿山企业制定自查方案,细化自查内容,高标准、严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对矿山企业开展帮扶,指导推动企业找准和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强化技术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请各相关企业明确1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系人,于3月2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并从3月份起,建立月度报送制度,每月24日前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
联 系 人:王兢翔
联系电话:0356-3037556
电子邮箱:cqaj412@163.com。
附件:1.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自查(安全“体检”)表
2.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监管执法情况表
晋城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