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晋城市城区隆鑫印刷厂主要负责人宋安红: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不完善,擅自组织生产运行情况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 2022年3月2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前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不完善、企业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等六条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款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给予你单位|(晋城市城区隆鑫印刷厂主要负责人宋安红)人民币五万元 (50000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晋城市城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晋城市泽州北路4025号
联系人:袁永进 联系电话: 3037197 邮编:048000
晋城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