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应急管理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12 发布机构: 城区应急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管理使用的通知

  

晋应急发〔2019318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使用,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18日修订公布)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明确以下内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救灾资金的概念和使用原则

(一)救灾资金的概念救灾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应急部门安排的自然灾軎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救灾物资采购等项支出

二)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无偿使用;因灾施救,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二、救灾资金的安排与使用范围

(一)救灾资金的来源。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省级未启动自然灾害数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省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灾资金补助。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应根据常年灾情与财政部门协商编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调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二)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1.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3.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史群众维修损坏住房。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国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三、救灾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应急救灾资金的申请受灾市、县如需要省级给予灾资金支持,市级或县级应急、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程序向省应急、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申请资金的文件应包括受灾情情况救灾工作情况,特别要上报经核实的分县的受灾人数、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因需生活救助人数、农业损失、需重建住房户数和需维修住房户数等,以及市、县两级财政安排救灾资金情况。

(二)冬春救灾资金的申请。市、县开展冬春生活助工作有资金困难的,应急、财政部门可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资金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当年全市受灾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经核实的分县的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农业损失、农业人口数,市、县两级财政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灾资金情况

(三)省级救灾资金的拨付根据市、县级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省级应急、财政部门结合灾情评估结果、补助项目,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力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事宜。省级给各地下拨的救灾资金原则上要在规定的时间用完

四、救灾资金的发放方式

县级应急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救灾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不具备条件的可发放现金;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资金在“一卡(折)通”中应标注与“救灾”有关字样,救助对象因失能、智障等原因无法到金融机构领取救灾资金的,县级应急部门负责核对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或监护人,也可以由救助对象委托相关组织或监护人代其领取救助款项。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资金不便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发放时救助对象在相关表册签字确认,建立管理台账,应急救助工作结束,救助工作情况在村(社区)进行补充公示,报县级应急部门存档备查。

五、救灾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确定救助对象。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具体步骤:1.受灾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2.村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并无异议,报乡()审核;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救助户名単审核无误后,报县级应急部门审批;4.县级应急部门对乡(镇)上报的需救助户名单审核无误后批准发放

(二)制定救助标准。县级应急部门应按照“专款专用无偿使用”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上级下按和本级筹集的救灾资金总量,参照上级的救助标准,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分类助标准,不得优亲厚友、平均发放。

(三)登记建档。县级应急部门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及时存档备查,相关档案材料要存档备查5年以上

(四)公告公示县级应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救灾资金的来源、数量及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救灾资金发放前应在村务公开栏或人员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公示的,事后要及时公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到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应急部门应及时将救灾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其中,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要在事件出现后2日内发放到户;灾害应急救灾资金要尽量保证在应急期间发放到户,上级下拨的应急补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上级下拨的过渡期生活救助、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上级下拨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把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资金具体发放可根据恢复重建施工进度进行

六、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跟踪问效

(一)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应急部门要建立救灾资金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涉及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要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向对象反馈,对于上级交办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办理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强典论监督。各级应急部门要广泛通过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大救灾资金发放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支持政策。要指导乡(镇)、村干部做好解释工作,对待咨询群众要耐心、细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让受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应急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的违法违规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绩效评估县级应急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的实际救助效果及时进行绩效评估,按时上报评估结果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救助户数和人数,救助标准,救助效果,存在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