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晋民发〔2013〕63号
各市民政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各级完善救灾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出台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了《山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20日
山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全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灾害数助工作的首要任务,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科学组织,分级应对。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于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应当充分发动受灾群众不等不靠,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 各市、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需求,同本级财政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三)因灾施救,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五)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六条 自然灾害按照造成的损失程度划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
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达到《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但未达到《国家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
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未达到《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灾情,并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当地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条 省民政厅接到受灾市民政局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对于确认达到《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意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采取多种评估手段,对灾区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省级补助项目和补助内容
第十条 对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应根据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需求,同省财政厅适时调整确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找付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参照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承担比例编制自然灾害生活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和救灾工作需求进行相应调整和追加,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将开展查灾核灾、救灾款物发放等救灾工作中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适时编制专项救灾工作经费用于配备和改普救灾工作装备,保障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市、县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及受灾图难群众的生活情况,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安排拨付本级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后,灾区市民政局可会同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特殊情况下,市、县级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时,各级要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住房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图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饮水和缺粮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市县财政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图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市县财政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第十七条 根据市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文件,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按灾情核查评估结果、省级补助项目以及各级资金分担比例等因素,及时确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办理款通知。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建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快速拨付机制,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市、县级收到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拨款文件、传真件)后,要统筹本级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市级要在接到按款通知后2日内全部拨付到县级,县级在5日内落实到救助对象。
过渡性生活补助资金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市级要在接到拨款通知后3天内全部按付到县级,县级在7日内落实到救助对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市级要在接到拨款通知后9日内按付到县级,县级在15日内落实到救助对象。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市级要在接到拨款通知后9日内拨付到县级,县级要及时制定分配方案,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市、县对中央和省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要全部下拨,不得留作救灾应急资金。
第五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九条 对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由受灾市、县负担。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由省级和市县共同负担,分担比例按照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由中央、省及市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负担70第,省级负担15%,市县负担15%。省级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补助资金的负担比例可视受灾情况适当提高。
第二十条 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办法,由市民政局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厅将同财政厅每年年底按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以及资金拨付时限,对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落实和拨付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市县未先安排资金用于救灾工作的,省级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可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市级申请,先行安排一部分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各地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安排本级应急补助资金。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在每年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当年各地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和资金付时限情况作为分配因素之一考虑。
对于连续三年以上来达到地方应承担比例的、资金拨付不及时的或不落实本级段灾工作经费的,省级可视情况降低对该市县的分担比例。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事用和撞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并及时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在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四条 各级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民政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灾民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地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