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民发〔2014〕29号
北石店镇、各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城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晋城市城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晋城市城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城区民政局 城区财政局
2014年5月6日
附件
晋城市城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晋民发〔2013〕63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晋城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市财发〔2014〕16号),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各镇(办)要建立和完善镇(街道办)、村(社区)两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镇(办)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区民政局及时统计和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 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晋城市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各镇(办)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财政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第九条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灾害应急期间救助标准,按每人每天10-20元计,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15天。
第十条 死亡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抚慰标准按每死亡一人5000元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过渡期救助标准,按每人每天10-20元计,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90天。
第十二条 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房屋倒塌前未住人的,不得予以救助。
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实行分类救助,每户救助间数不超过两间。其中:五保户、孤儿按10000元/间的标准救助;低保、重残、重点优抚对象按8000元/间的标准救助;一般受灾困难户按5000元/间的标准救助。
第十三条 因灾损坏住房维修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损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房屋损坏前未住人的,不得予以救助。
损坏住房维修补助实行分类救助,每户救助间数不超过两间。其中:五保户、孤儿按2000元/间的标准救助;低保、重残、重点优抚对象按1000元/间的标准救助;一般受灾困难户按500元/间的标准救助。
第十四条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每人每天5-10元计,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60天。
第十五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100元计,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发放实物的,口粮救助标准按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计,救助期限由各镇(办)根据灾情大小确定;衣被救助标准由各镇(办)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储运救灾储备物资支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费用支出,由区财政按实际需求列入预算。市级以上的资金不得用于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区财政局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民政局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区财政局、民政局可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遭受到重特大自然灾害后,受灾镇(办)向区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内容如下: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人数,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文件中,各镇(办)要如实上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镇(办)申请文件,区财政局、民政局按灾情评估结果,核定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收到区财政局、民政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各镇(办)要严格按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民政局与各镇(办)要加强协调,共同推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对上级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要及时分配使用,不得留作救灾应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镇(办)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民政局与各镇(办)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镇(办)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坚持张榜公示、阳光操作。
第二十八条 各村(社区)和各镇(办)要把好灾民救助对象审核关,严格程序、健全资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区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