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晋城市城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进行了修订,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城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全区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建立统一指挥、响应及时、安全有效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晋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晋城市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和涉及本辖区森林草原(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资源安全及发生火灾的应对工作。
1.5 森林草原火灾级别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受害面积、伤亡人数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详见附录9.1。
2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
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区、部门和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机构)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机构)组成。
2.1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区长、分管自然资源(林业)的副区长担任,全面负责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本预案启动和终止命令的下达。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自然资源(林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森林草原火灾抢险救援工作。
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教科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体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融媒体中心、国网晋城城区供电中心、各镇(街道)、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组成。
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根据火灾及扑救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区指挥部组织指挥体系详见附录9.2。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村(涉林单位)成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区长或分管自然资源(林业)的副区长担任,全面负责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的应对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自然资源(林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和事发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落实火灾扑救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承办现场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现场指挥部下设九个应急工作小组,各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对火灾的各项具体工作。根据火灾及救援工作实际需要,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针对发生的一般火情,属地镇(街道)要根据火情实际情况,及时启动本镇(街道)应急响应机制,成立现场指挥部和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指派相关副指挥长及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导灭火救援工作。必要时,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和调动各方救援力量进行增援和应对处置。
2.3 指挥机构职责
2.3.1 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防范预警和治理工作,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总体规划、重要措施,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组织协调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实施的应急响应,组织指挥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较大及其以上级别森林草原火灾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2 指挥长职责
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负责区指挥部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区指挥部各项会议。必要时,受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可代替指挥长开展工作。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负责统筹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区级二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组织指挥(按区级预案二级、一级响应执行),重点做好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及早期处置工作;负责区级三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组织指挥,指导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处置区级二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2.3.3 副指挥长职责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指挥长协调和督促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综合协调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区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响应工作;负责区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物资调拨工作;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和协调推进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要求报告和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
副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负责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置;负责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防范预警和隐患治理工作;协助指挥长做好火灾扑救技术支撑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森林草原地域地图信息资料;组织开展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管理和训练等工作;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的日常工作。
副指挥长(区气象局局长):负责定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短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中、长期火险天气预测,每周至少发布一期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配合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研判;利用气象卫星实时监测火情热点动态;开展雷电灾害天气监测预警;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为灭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副指挥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的治安维护、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做好当地交通管制、疏导等工作;负责打击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等行为。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负责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救援工作。
副指挥长(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负责组织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制定;负责受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的村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的消防工作。
2.3.4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负责制作发布火险预警信息,及时向预警地区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相应的预警信号;负责制定、修订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统筹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演练;协调处理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事项,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危害情况及发展态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草原火灾损失情况;负责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行动;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区级响应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报告和发布森林草原灭火信息,指导镇(街道)、部门和单位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等工作;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涉及具体工作事项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按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和落实)
2.3.5现场指挥部职责
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迅速派出应急小组赶赴火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和组织召开现场协调会议,安排部署火灾扑救各项工作事项并组织指挥各应急小组对火灾进行处置;督促落实区指挥部会议精神和指挥长指示;及时掌握火情、队伍分布和现场调度、救灾物资设备等情况;分析研判火灾情况,组织制定扑火方案,并监督实施;划分安全、警戒、疏散等区域和设立人员安置点;组织对人员的搜救、疏散,并掌握人员疏散、搜救、转移及安置等情况;协助做好新闻、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报告火灾现场及扑救等情况。
2.3.6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协调做好媒体记者接待服务工作;根据指挥部授权,组织协调相关媒体进行新闻的审核和发布,第一时间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火情及扑救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
区人武部:负责所属民兵应急队伍及全区民兵为主的森林灭火队伍的组织和训练;在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资金扶持方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级预算内资金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的安排;负责抓好全区能源系统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早期处置工作;负责按本单位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涉及林区(草原)及其边缘的输配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并组织编制和实施涉及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根据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安排防火和灭火扑救、应急救灾物资设备储备、调配、供应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协调相关市、区通迅单位做好火灾扑救现场应急通迅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扑火物资设备、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区级扑火救灾所需经费投入;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指挥区级响应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工作;负责组织修订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负责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行动;负责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区级响应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完成上级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同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同区自然资源局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影响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全区公安队伍扑火力量的调度和扑救中车辆、队伍及火灾现场秩序的维持;做好火灾现场及人员疏散和人员安置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置;组织协调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督促检查和火情早期扑救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会同区应急、气象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森林草原火险形势;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卫片执法防灾减灾系统中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对全区的热点进行核查,确为火情的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负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涉林单位及其边缘的输配电设施防火安全管理、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对收到或核实的相关火灾信息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森林草原防火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部门相关预案的编制、演练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及防扑火专项训练和演练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事务;协同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教科局: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森林草原防火专题课教育,做好重点火险区域内学校师生应对森林火灾的安全防范和避险自救教育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做好护林防火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灭火中伤残人员鉴定及医疗费用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遇难、伤残人员及其家属因生活陷入困难,符合社会救助相关政策予以救助等工作;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及涉及区域大气环境、土壤、水道(饮水)和污染物、水的检测监测;做好有关污染水、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及时为火灾扑救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牺牲评烈,对其中受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进行评残、抚恤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涉及林区、草原由本单位所管辖道路的建设、养护和防火标志的规划以及相关区域树木防火工作;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紧急情况下车辆调遣和扑火力量、机械设备、疏散(滞留)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飞机航空巡护、灭火和运输扑火物资、人员提供停机场保障;为应急抢险救援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区卫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中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人员急救技术支持。
区水务局:负责提供火场附近水源地信息,并协调水库、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飞机吊桶、消防水车、临时供水车等用水需求。
区气象局:负责定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短期火险天气预报和中、长期火险天气预报,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负责火险等级预报、雷电天气监测预警、防火期天气形势分析;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火场风向、风力、降雨等气象因子分析,为灭火指挥决策提供气象参数支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文旅局:负责做好全区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点)、文物点森林草原防火和日常消防防火工作,设固定防火卡、站,严防游人带火进入相关区域;负责旅游团队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指导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到的重要旅游设施进行监控和保护;协助相关部门疏散火灾涉危区居民和游玩人员。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现场周围的农牧业生产信息,协调镇(街道)及村(社区)对森林草原资源造成威胁的农田剩余物进行及时清理;负责农田及农林交错区秸秆还田任务的实施工作;负责农田及农林交错区机具作业的防火安全工作,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指挥部指令,负责协同有关救援队伍实施对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扑救及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按区指挥部要求第一时间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并跟踪报道火情及扑救工作情况。
国网晋城城区供电中心:负责做好穿越林地、草原(园林区)高压线路的维修、检查,做好涉及林区、草原(园林区)及其边缘的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组织编制和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电力人员在林地、草原、公园、园林区作业中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因高压线路故障或违规操作引发火灾;做好火灾扑救现场及有关设施设备供电保障工作。
各镇(街道)建立健全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点抓好辖区内的森林、草原、涉林单位防火宣传教育、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整治等防火工作;负责做好所辖涉及林区、草原(园林区)及其边缘的输配电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和上传下达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向涉危区域村(社区)、单位人员发出火灾预警及撤离信息,并组织实施对火灾的先期扑救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工作;配合区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实施对火灾的扑救和做好受灾及转移人员的安置;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抢险救援的有关各项后勤保障、善后处置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中国联通(移动、电信)晋城分公司: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过程中火场通讯保障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侦破中有关通信数据的提供。
2.4 应急工作小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九个应急工作小组,各小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2.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镇(街道)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应急工作小组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做好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的上传下达和森林草原火灾有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协调和调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根据火灾情况及救援需要协助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制定和督促实施处置方案,并向指挥部报告重大事项;协调各方力量保证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2.4.2 现场扑救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镇(街道)、救援队伍及技术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灭火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扑救和控制火势;协调调动全区救援力量组织现场扑救,维持扑救过程中车辆、队伍秩序和对涉危区被困(伤亡)人员进行搜救、安全疏散;鉴定和分析判断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破坏程度及蔓延趋势等工作。
2.4.3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体局
成员单位:区所辖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现场伤员的抢救、转送和相关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统计所转送受伤和遇难人员及其相应信息,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受伤人员救治情况;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医疗点或组派巡回医疗队,为抢险救灾人员和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2.4.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旅局、相关镇(街道)。
主要职责:在火灾现场及涉危区设立警戒,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及周边地区安全;对有关出入口和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疏导;对涉危区居民、游客等无关人员进行疏散、安置和做好临时安置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对有关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及时进行控制;做好火灾扑救及救援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和有关运输道路畅通保障工作。
2.4.5 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相关镇(街道)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国网晋城城区供电中心、相关镇(街道)和中国联通(移动、电信)晋城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现场温度、风向等气象预报;做好火灾扑救所需应急通信、资金、物资设备的调配和物资设备运送、人员运送转移车辆等保障;协调周边地区和上级有关部门调配救援物资设备、队伍增援;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火灾扑救、生活物资,保障油料、电力等供应;做好火场有关应急通信和救援人员临时办公设备、车辆和灭火补水等后勤服务和综合保障工作。
2.4.6 调查侦破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镇(街道)和单位及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对森林草原火灾原因、损失进行调查和统计;侦破火案并对涉及放火和与火灾发生的有关违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跟踪监测火灾救援过程中及救援结束后火灾现场安全动态,为火灾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2.4.7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融媒体中心和相关新闻媒体单位、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关注和回应网络有关舆情,做好社会公众舆论引导。
2.4.8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火灾扑灭后的现场进行看护、巡查和隐性复燃火源隐患进行排查及清除;组织被疏散人员有序返回和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火灾扑救过程中及救援结束后现场及相关区域水资源、土壤及空气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检测,收容处置废水、废弃物和做好污染物品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和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群众做好火灾防范和应对,并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及社会稳定工作。
2.4.9 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现场环境、发生火灾原因分析,并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研判,制定扑火方案和提出扑火措施建议;提供火场气象预警预报等服务,做好人工增雨工作;做好火场侦察,制作火场态势图,提出火灾扑救建议;根据区指挥部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和灭火救援工作评估。
根据火灾及救援现场情况,各工作小组设立及职责和成员单位变动,由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调整。
3 风险防控
3.1 各镇(街道)是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责任主体,镇(街道)主要领导为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责任人,以各自行政管辖区域为各自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3.2 各镇(街道)及其涉林村(社区)、森林公园和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涉林(草)单位依法对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区发改局对涉及林区、草原输配电设施、线路及其权属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制定完善各自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和进行安全检查、监控。
3.3 区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制度,建立完善林区、草原、村庄、森林公园、重点单位等网格化火灾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防火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控工作。各镇(街道)及涉林村(社区)和区自然资源局、涉林(草)公园、园林等单位,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风险期内,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草区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不断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4 监测和预警
4.1 火情监测
全区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管理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和巡查。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设立应急值班和通迅联络机制。各镇(街道)和区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园、园林等单位要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和涉及林区、草原输配电设施及线路权责单位,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进行监测。区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要利用森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信息,并组织基层单位进行核查反馈;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开展全天候、多方位、立体式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发展态势及周围情况。
4.2 火险预警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四级,即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晋城市城区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及预警措施详见附录9.3。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应急、自然资源和气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制作(或根据上级发布的)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和微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号。蓝色为较低火险等级,不进行预警信号发布,但各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和相关涉林单位要时刻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和落实安全防范及监控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和关注气象预报、火险预警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和相关单位要根据火险实情和预警级别,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防范处置工作。
4.3 预警信息解除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经核实确定不可能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存在险情和隐患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预警期和预警相关措施。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分级应对处置
区指挥部为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当森林草原火灾扩大或一时难以控制,由省、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时,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服从上级指挥部或应急工作组的统一指挥,并配合做好火灾扑救的各项有关工作。
5.2 信息接报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办事)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全区境内的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相关镇(街道)、部门或村森林防火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和“119”报警;相关镇(街道)、部门和村森林防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0356-3099456、0356-3099055);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对于确定为森林火灾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火灾信息报告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逐级快速上报有关信息。
5.3 信息核查及报送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接收上级卫片执法防灾减灾及气象卫星监测到的林火卫星热点信息,对全区及本行政区相邻区域的热点进行核查(相关镇、街道或单位、村应当及时查看和核实获知或发现火情信息情况),经核查确认为森林草原火情或火灾的,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自然资源局以及相关镇(街道)和单位接到火情或火灾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本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对着火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火势态势、地域地形、林草植被等主要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应立即按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规定上报,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扑救。
区指挥部办公室到国家、省相关部门气象卫星监测到的热点信息或市指挥部传达的相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区自然资源局和相关镇(街道)及相关单位组织核查。相关镇(街道)、部门、单位应当在接到热点通报信息后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核查结果,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指挥部报告核查情况。
5.4 火情早期处置
各镇(街道)和区自然资源局、涉林草单位和村(社区)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置。森林草原火情发生后,区自然资源局和涉林草单位、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级组织及相关单位和巡护人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情、火灾发展态势及现场救援需要,适时报请区指挥部指挥长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火场扑救。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指挥部增援,或协调调用航空灭火等现代化扑救力量和手段进行扑救。
5.5 应急响应
根据上级相关预案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将城区区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Ш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区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见附录9.4。
火灾扑救过程中,根据火灾蔓延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及响应级别。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对接和移交指挥权,并组织救援力量全力配合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5.5.1 Ш级响应
符合Ш级响应条件时,值班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员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请区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宣布启动Ш级响应。区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应急小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2)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和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3)通知相关镇(街道)、部门和单位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4)根据现场实际和安全情况,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确定现场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会商、研判火场形势,研究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和保障方案。
(5)做好扑火救援装备和供水、交通、通讯、测绘、电力、后勤服务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6)加强气象监测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对涉危区域人员疏散和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对涉及输配电设施、线路加强防护,必要时供电部门要立即切断电源,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和火势增大。
(8)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和控制能力,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和及时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增援或做好增援应急准备。
(9)协调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火灾信息;及时收集有关各类信息资料和分析舆情,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5.5.2 Ⅱ级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区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立即将火灾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区指挥部指挥长。
(2)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和各类通信手段,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先期到达火场单位应立即全面了解前期处置情况,组织火灾先期处置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向区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和建议启动本预案及相应响应级别,组织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在现场指定地点集结和接受区指挥部指挥长的各项指令,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和各类通信手段,发布火灾现场及预警信息。
(4)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确定设立现场指挥部位置;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研判火险形势,研究制定和实施火灾扑救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救方案和制定防范火灾扩大及次生灾害方案。
(5)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和救援能力,现场指挥部协调增调救援物资设备、队伍等救援力量。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和指挥部协调调派有关力量增援,调拨扑火物资和设备。
(6)组织和协调各方全面做好涉危区域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物资、供水、交通、通信、测绘、电力及后勤服务等应急保障工作。
(7)加强对涉危区域重要目标物、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和涉及输配电设施、线路的排查和安全防范处置工作,必要时供电部门要立即采取断电或相关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和事故。
(8)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同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及救援队伍提供风力、风向、气温等相关气象信息数据资料。
(9)协调有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火灾信息;及时收集有关各类信息资料和分析舆情,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及工作要求。并随时跟踪报告有关情况。
5.5.3 Ⅰ级响应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和区指挥部指挥长向区长(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I级响应。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各方力量,重点做好以下抢险救援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
(2)根据火灾救援需要,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接管后,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认真落实各项有关工作和组织有关救援力量协助和配合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3)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和做好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组织协调属地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步组织制定善后处置方案和做好各项善后处置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5)做好火灾现场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并按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6 现场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首先由火灾发生地的镇(街道)和村(社区)防火指挥部(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先期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各自指挥部(机构)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或火灾的发展及救援需要,应急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区级或市级指挥部将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应的现场指挥部,单位、队伍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在此情况下,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5.7 扑火安全
现场各级指挥长(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确定现场安全监测、预警预报人员及发出信息、信号方式,时刻注意观察天气、风向和火势的变化,及时向灭火救援人员发出有关安全信(息)号。灭火救援人员要时刻注意周边火势及动向,随时听从预警、监测人员发出的信(息)号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必要时及时撤离和避险,确保人员安全。
5.8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各镇(街道)要在林区居民点、单位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和预警预报信号。当居民点或单位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第一时间发出预警预报信息和快速有序、安全高效地组织疏散居民和有关单位人员,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9 信息发布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区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及其以上级别森林草原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报省、市指挥部决定。区指挥部做好各项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5.10 现场看守
火灾现场明火全部扑灭后,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要指导、督促相关镇(街道)和部门继续组织做好余火清理工作。要做好上下级指挥部火场及重点事项交接手续,制定科学的火场看守方案,划分以区级相关领导包片区、相关镇(街道)领导分片区看守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域,落实责任人员,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原则上看守时间不少于72小时)。经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残火、无暗火、无烟点、无热气”及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扑火队伍人员方可撤离。随后由相关镇(街道)和村(社区)等看守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看守单位人员方可撤离,区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区级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方可全部撤离。
5.11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和各救援队伍指挥长(员)根据火灾现场实际控制情况,向区指挥部报告火灾扑灭情况,当火灾明火扑灭和险情已消除,现场得到有效控制,经区指挥部组织火场验收和确定安全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区指挥部向市级指挥部报告后,区指挥部指挥长下令终止区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要与相关镇(街道)和部门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工作交接,并负责协助做好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调查和评估
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火灾发生地的镇(街道)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人员伤亡、森林资源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6.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在区政府领导下,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由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协调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会同区应急、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供电、民政等部门,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妥善安置灾民,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运行工作。针对受损森林草原,要及时制定详细的植被恢复、造林设计方案,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镇(街道)和区自然资源局要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确保林地植被及时恢复。
6.3 工作总结
火灾或火情扑灭后,事发地镇(街道)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区自然资源局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森林火灾、火情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与镇(街道)、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联通、移动、电信等单位的互通机制,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车辆,做好火灾防范和火灾现场扑救的通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对进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确保在紧急状态下扑救火灾时区指挥部及灭火现场有关单位和救援队伍通信的畅通。
7.2 队伍保障
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有效推进民兵、预备役和镇(街道)及村(社区)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和队伍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 医疗保障
区卫体局要加强所辖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强化医护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引进先进医疗器械和医疗救治技术,不断增强医疗救治保障能力。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镇(街道)和区卫体局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区卫体局协调相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区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协调配合救援,遇难者由当地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相关方进行妥善处置。
7.4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文旅局和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设立隔离区,维持火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有序开展。迅速对火场周围实行交通管制、协助抢救和疏散游客及无关人员,确保救援通道畅通;做好火灾案件侦破、肇事者查处及前线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要在林区居民点、单位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及安置点,当居民点、单位和有人员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安全快速和有序地及时疏散、撤离人员,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5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区、部门和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区自然资源局以及重点林(草)区、涉林(草)公园等单位要根据森林草原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灭火物资库,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本单位救援需要储备充足数量的扑火工具和物资装备。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财政、发改、人武部等部门及时根据需要配备存储相关物资设备和做好区级物资储备库的管理,保证全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7.6 技术保障
区气象局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等技术保障。区自然资源局为扑火工作提供森林草原资源数据、图表资料等技术支撑。区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防火技术专家组,为森林草原防火提供相关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7 资金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涉林草相关单位应将预防和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各自权责和区政府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区财政负责及时支付启动区级响应的经区指挥部协调扑火救灾工作发生的飞机灭火、人工增雨、医疗救助、火灾调查与评估等区级扑火救灾费用。
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和宣传、文化教育部门以及媒体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微信、短信等形式,向本辖区本单位人员及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号、预防及应对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相关常识,使广大干部群众和学生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技能和常识。区指挥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森林草原灭火培训和安全宣传,每2年至少开展1次对本预案的演练,强化各级各部门和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相关镇(街道)和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修订,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当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修订。印发满3年后,如需延长应及时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8.3 有关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晋城市城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28日印发的《晋城市城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城政办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9.1 晋城市城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9.2 晋城市城区森林草原火灾区级响应程序图
9.3 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
9.4 晋城市城区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及预警措施
9.5 晋城市城区森林草原火灾区级应急响应条件及措施
9.6 晋城市城区森林草原火灾指挥部成员及应急机构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