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制度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创建优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着力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着力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 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收取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采购人要接受供应商任何非现金形式的履行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并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二、加大中小企业承诺函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承诺+信用管理”的政府采购准入制度,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要求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无论是预留还是价格扣除),应当随中标 (成交) 结果公开中标 (成交) 供应商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为有效预防供应商虚假承诺存在的潜 在风险,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采购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其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采购人要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
三、强化政府采购预付款管理。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再约定。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采购人确定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完善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条款,采供双方应明确预付款比例、付款条件和时间等,确保政府采购预付款政策落实到位。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预付款比例的规定。
四、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力度。切实贯彻落实首台套产品、符合条件的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供应商投报产品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的,评审时享受投报产品10%的价格折扣。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纳入《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时,业绩得分为所设置分值的满分。
五、继续加大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力度。建立采购项目资 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以及评审专家评分公开机制,政府采购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应当同步公告采购项目开标情况、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以及评审专家评分情况。通过公开进一步约束专家评审行为,促进评审工作公平公 开公正,保障供应商知晓未中标(成交)原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