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信访局

信访人须知

发布日期: 2021-01-22 发布机构: 城区信访局

 

信 访 人 须 知

(一)信访人不准在接待场所内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四)信访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五)信访人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信访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信访人不得煸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信访人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九)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十)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为数不得超过5人。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公安机关可视情对其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