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指 南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五)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煸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法律责任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即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而不选代表,以及出现条件规定的各种禁止性行为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