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晋城市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工作职责

发布日期: 2022-02-21 发布机构: 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机构名称

晋城市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办公电话

03562060625

邮政编码

048000

传真号码

03562182981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办公地址

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75

    根据现行“三定方案”,区文旅局主要工作职责是:

    第一条根据《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办公室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

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城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晋城市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和旅游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晋城市城区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文物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下称广电)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广电事业及产业发展,拟订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推进文化、旅游、文物、广电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区基层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广电业务工作。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文物活动和项目实施。指导区级重点文化、旅游、文物、广电设施建设和基层相关设施建设。

(四)依法对文化、旅游、文物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案件联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监测经济运行;负责行业统计及统计信息发布。

    (五)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广电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六)组织实施文化、旅游、文物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广电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八)指导、管理、协调全区文化、广电领域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九)指导、管理、协调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区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十)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管理指导文物工作。开展广电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二)负责管理、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区文物的审核、推荐申报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管理;负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管理;负责政府资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的管理。

    (十四)负责全区旅游、文物、考古、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及设施和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星级宾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播出进行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

    (十六)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电、文物融合发展。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大文物资源活化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力度。

    (十九)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相关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能由区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划转事项涉及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提供划转事项相关的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区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实时提供相关的审批信息。双方建立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保审


管职能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