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办公室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城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晋城市城区统计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晋城市城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依法查办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检查监督全区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健全完善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四)根据上级部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区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管理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十一)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省、市统计局委托的有关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二)以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为目标,深化镇(办)、村(社区)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镇(办)、村(社区)统计队伍的统一管理。
(十三)领导、管理区社会经济调查队、区服务业调查队。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