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法定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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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统计局 |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2.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 5.《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1.年度内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重点执法检查等方式。 |
5月-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