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水罚决字〔2025〕第7号
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小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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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庭庭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小张村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有一眼自备井且持有取水许可证{编号:取水(晋泽)字【2018】第00222号},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但你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有偿供水于晋城市鑫农园旅游康养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等,据统计,自2022年起至今非法取水量80434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电子发票)、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你单位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错误,积极配合我单位调查取证,根据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通过山西政府非税收入网上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水务局
2025年10月14日